聯盟章程

第一條

茲本聯盟中文名稱為5G智慧杆標準推動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5G SPSPA(Smart Pole Standard Promotion Alliance)。

第二條

本聯盟為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TCA)轄下的策略性組織,其相關規定依公會組織章程訂定,並接受TCA理、監事會之督導。

第三條
本聯盟之工作內容:
  1. 訂定5G智慧杆及其相關設施技術標準。
  2. 連結國際相關智慧杆標準組織,以利國際接軌拓展市場。
  3. 協助聯盟會員與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之溝通協調。
    如:小型基地站建置法規、電力供電、落地施工標準等。
  4. 協助政府推動智慧城市治理。
  5. 辦理各項推廣與研討活動。
  6. 協助聯盟會員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評估。
  7. 協助排除技術標準化過程因智慧財產權所生的障礙。
  8. 其他。
第四條
聯盟會員必須恪守聯盟章程規定、各項會議之決議及會員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分為三級,各級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1. 鈦金級會員:需繳交入會費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常年會費新台幣貳拾萬元。得推派三位會員代表,享有出席聯盟會議或活動、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權利,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2. 白金級會員:需繳交入會費新台幣貳拾萬元及常年會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得推派一位會員代表,享有出席聯盟會議或活動、提案權、發言權及表決權等權利,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研究法人暨學術單位申請入會,請檢附與聯盟相關之研究說明,經執委會通過後,不須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視同白金級會員得推派一位會員代表,享有出席聯盟會議或活動、提案權、發言權及表決權等權利,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3. 金級會員:需繳交入會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常年會費新台幣伍萬元。得推派一位會員代表,享有出席聯盟會議或活動、發言權之權利。
  4. 聯盟正式2021年1月31日成立後,才申請入會之會員,聯盟入會費於申請入會時一次繳清。常年會費得以當年度之入會月份比例計算之,但必須入會滿六個月後,方能行使聯盟會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相關權利。
第五條

聯盟會員之入會資格,需提報「執委會」審查,需執委會過半數之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申請資格限本國籍企業、學界及研究單位之法人,非本國籍企業或法人之入會申請,需執委會過半數之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未盡事宜由執委會另行制訂定之。

第六條

聯盟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職務調整,經會員以書面通知聯盟後,聯盟會議及活動由改派之會員代表參加。

第七條

聯盟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聯盟會議或活動,若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重要議題,應委託聯盟其他會員代表並出具委託書,方能行使會員代表之權利。每位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八條

聯盟會員行使會員各級會員之權利(如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時,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暫停會員之權利。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個月者,視為自動退會。
研究法人暨學術單位之白金級會員無故缺席會議,或未請假告知者,計缺席一次;無故缺席三次,或請假達二分之一會議比例,得提報執委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經停權或退會處分,如欲申請復權或復會時,除有正當理由經執委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研究法人暨學術單位之白金級會員如欲申請復權或復會,須重新申請並經執委會審核通過。

第九條

聯盟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聯盟聲明退會。或有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聯盟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經執委會決議後,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或有危害聯盟情節重大者,經執委會決議予以除名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予退還。

第十條
  1. 聯盟設會長一名,並設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組成人數為15位至19位。由各家鈦金級會員推派1至2位會員代表擔任,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會長得敦聘學術單位或研究法人之專家學者1-2位擔任執行委員,但須經出席之業界執行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之。
  2. 會長由聯盟之執行委員推選之,首任會長得由TCA理監事敦聘之,對外代表聯盟。會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
  3. 聯盟設副會長設2-3名,由會長聘任,任期與會長相同,亦得續聘一次。
  4. 會長、副會長與執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5. 聯盟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由會長提名經執委會通過聘任。秘書處視需要得置專責工作人員若干人。
  6. 聯盟有關法律智財之專責服務,由會長提名相關專家經執委會通過聘任相關顧問。
第十一條
聯盟執行委員會(執委會),綜理本聯盟之各類重大事宜:
  1. 執委會主席由會長擔任,負責召集、主持執委會,並決行聯盟各項行政工作。
  2. 執委會工作職權:
    • 擬定整體聯盟推動方向。
    • 推舉聯盟會長。
    • 通過或修改組織章程。
    • 議決會員之入會、停權及退會處分。
    • 經費之收取、籌募、分配運用及財務監督。
    • 審議關鍵事務委員會、工作小組之推動工作事項。
    • 通過或解散關鍵事務委員會、工作小組。
    • 依需求召開會議,以推動或審議聯盟相關事務。
第十二條
  1. 聯盟得設立推動標準制度、驗證與資安及場域驗證與示範關鍵事務等若干委員會(Special Interest Group、簡稱SIG)及轄屬之工作小組。藉以協助推動各議題之技術標準研討、策略發展會議及各SIG專屬活動等事項。聯盟各級會員廠商得依其會員權利義務參與之。
  2. 各委員會(SIG)設主席(或共同主席) 1-2名,由會長提名,經執委會通過聘任之。聯盟並授權主席(或共同主席)視需要設置副主席若干名,委員會(SIG)主席(或共同主席)、副主席為無給職,協同推動委員會之會議發展,任期二年與執行委員相同,得連聘連任。
第十三條
  1. 聯盟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30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2. 聯盟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3次,由會長召集。
  3. 臨時會議,除由會長召集外,亦得由執委會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執委會之決議,需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經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訂定與變更之審議。
  2. 會員之除名。
  3. 執委會會員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聯盟解散案之審議。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聯盟之會計作業委由台北市電腦公會以獨立帳戶及專款專用之方式代為管理。

第十七條

聯盟經由會員廠商參與標準制定工作會議時,技術提案有納入會員廠商所擁有之的原著作權或專利智財,聯盟亦有產出各項技術標準草案、技術報告或文件等,其標準成果之著作權、專利智財等權利歸屬及授權使用等事宜,由聯盟委請之法律智財顧問與相關會員廠商,另行商訂之。

第十八條

聯盟之標準成果,需秉持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且無差別待遇(Non-discriminatory)等原則,聯盟會員得依據聯盟相關授權機制據以實施、推廣與運用。非會員若欲實施運用,須經本聯盟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十九條

聯盟章程之修改或廢止,須經執委會決議通過,並提報TCA理監事會核備。

第二十條

聯盟之解散,由執委會審議通過,提報TCA理監事會核備。

第二十一條

聯盟章程未盡事宜,經聯盟會員大會決議後,悉依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之聯盟及聯誼會參考準則及政府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有其他諮詢,請聯繫5G智慧杆標準推動聯盟秘書處 albee@mail.tca.org.tw;pearl@mail.tca.org.tw。